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医学人才,为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织开展高层次医学人才和2018年医学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聘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现予公告。
附件:重庆市属卫生计生事业单位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急需紧缺和高层次医学人才(含2018年医学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简章
重庆市属卫生计生事业单位2017年下半年
公开招聘急需紧缺和高层次医学人才
(含2018年医学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简章
一、公开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二、公开招聘单位及人数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20家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事业编制内考核招聘643名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开招聘范围及对象
凡属招聘学校一览表范围(详见附件4)并取得医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须于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毕业生、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医学人才、或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渝人发〔2009〕12号)相关要求的市外医学领军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在国内高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应获得国家教育部“学信网”认证,不能认证的,须提供本人档案中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
5.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截至2017年12月8日,重庆市卫生计生系统在编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2、3。其中,附件4招聘学校一览表中“中医药专科院校”招聘对象仅为中医学类、中药学类人才,“药学专业院校”招聘对象仅为药学类人才。本次公开招聘专业设置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执行。
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35周岁”即指“即指198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依此类推)。
岗位所需专业以毕业证书为准。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本着诚信报名的原则,于2017年12月19日(星期二)17∶00前将报名登记表(附件5)发送到招聘单位的电子邮箱,由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初审。不能提交网上报名信息的,可到招聘现场进行报名。
五、考核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一)时间:2017年12月21日(星期四)8∶30—16∶00。
(二)地点:南方医科大学行政楼1楼(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838号)。
(三)有关要求。参加现场考核的应聘人员须带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有关资格证件(2018届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带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于12月21日8∶30前到南方医科大学行政楼1楼报到。
六、考核方式
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组织市级卫生计生单位赴南方医科大学进行现场招聘,各引才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行现场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实际参考人数与拟招聘岗位数比例应不低于2∶1(博士、正高不受该比例限制),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招聘岗位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作为紧缺岗位开考。若经认定的紧缺急需或特殊岗位仅有1人报名并参考,该人员的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该招聘事业单位岗位中形成竞争关系并确定为体检人选的考核成绩的最低分。
被确定为体检人选的人员当场签订聘用协议(应届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考生签订聘用协议)。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人员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统一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公示
考核等有关事宜,可登陆重庆市医药卫生人才网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工作单位)、专业、毕业时间、考核成绩和拟聘单位及岗位所需其他条件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各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试用期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招聘的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按照与单位签订的违约条款执行。
2018年应届毕业生在2018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必须严格执行招聘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若违规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3—67752450(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
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受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