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2014〕1
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临时出国活动,继续坚持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和经费联动审批机制、从严从紧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坚决制止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以及考察性出国行为。
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央制度的同时,要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额列入预算并实行单列。硬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部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不得转嫁出国经费,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员工)走因私渠道执行公务,严禁使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以外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除外)作为出国经费。从2014年起,省直各部门安排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2013年预算规模。省财政年中原则上不再向各预算单位追加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省直各部门当年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三、省直各部门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安排的出国活动要列入本部门年度出国计划;出国经费按照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要求执行,不纳入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基础信息数据定期报送制度。省直各部门应于当年7月15日、下年1月15日前分两次将本部门半年和全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外侨办。省财政厅和省外侨办将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台账,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执行监管力度。
六、省直各部门须到省财政厅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购汇审批及核销手续,并按照因公临时出国中介服务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组团单位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择优选择定点供应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中介服务。在规定的标准内可包干使用。
七、省直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必须凭外事审批部门出具的任务批件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核销表》。报销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时以《购汇人民币限额核销表》中的人民币核销数为准,不得报销走因私渠道的出国费用。
八、市州和省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外侨办备案。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4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