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生收取学费。为维护正常的招生办学秩序,维持我省研究生收费水平基本稳定,在不高于2011年收费水平的基础上,我省统一制定了全省研究生教育基准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考虑不同档次高等院校、不同专业研究生的实际招生和办学情况,允许各高等院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下降幅度不得超过20%。各高等院校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2014年秋季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的通知》(湘价教〔2011〕119号)及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三、经批准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可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但学分制收费标准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收费总额。
四、研究生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各高等院校应严格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除本通知规定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违规收费,加重学生经济负担。
五、各高等院校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013102810450373499.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