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二节(12) 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
坚持完善自身和贡献社会相统一,实质上是看个体是否做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自我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前提,社会价值是自我价值的必然归宿,个体社会价值的实现,取决于个体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所做出的贡献。在人生的索取与贡献的关系中,我们要看到,当人最初来到这个世界上,只有索取而没有贡献。所以当人能够自食其力以后,就应当以自己的贡献来回报社会,同时获得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各种条件。个体成年以后,如果仍然只是索取而没有贡献,或者贡献小于索取,就只能成为社会的寄生虫,失去人生价值。
为什么保尔和比尔·盖茨在今天能够同时成为当代中国青年钦佩不已的理想楷模?保尔和盖茨,一个以青春和热血谱写了一曲理想主义的壮丽诗篇,一个以非凡的远见和卓越的创造力,将人类无界限沟通的理想借助高科技力量奇迹般展现于人间。正是他们高远的志向以及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赢得了当代中国青年的尊崇和爱戴,成为了青年们的楷模。
(4)坚持动机和效果相统一
动机和效果的关系,大体可以概括为四种情况:动机善,效果也善,动机和效果相一致;动机恶,效果恶,动机和效果也相一致;动机善,效果恶,动机和效果不一致;动机恶,效果善,动机和效果也不一致。对这四种情况,需要做具体的分析。
①、关于动机善,效果也善。
人生价值最大的显现,就是人生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在善的价值标准上的完美统一,动机善,效果也善。这种统一,归根到底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是个人人生价值导向与社会人生价值导向的统一,也是个人人生价值的选择标准和社会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的统一。
②、关于动机恶,效果也恶。
人生实践过程中的动机恶与效果恶的一致性,是人生价值评价尺度所衡定的最大的负面价值。
③、关于动机善,效果恶。
在行为的动机与效果相一致的情况下,价值评价比较容易做出是非、善恶、美丑的判断,但事物并不都是按照人的主观愿望发展的,行为的后果常常与人们的预期背道而驰。因此,在人生的实践过程中,有善良的动机,未必有善良的效果,动机善与效果恶的背离,“好心办坏事”的事情,并不是罕见的现象。
在价值评价中,对于动机善与效果恶的现象要做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从总体上应对这种人生价值做出否定性的评价。当然也要实事求是地看到当事人动机善良这一面,肯定主观意愿的善的价值,并相应减除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正如过失致死(或过失杀人)与故意致死(或故意杀人),所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而这种不同的关键,正在于行为动机的区别。
④、关于动机恶,效果善。
动机和效果相背离,还会有这样一种情形,这就是恶的动机却引出善的效果。案例“小偷反腐”。小偷是否应该减刑或者授奖呢?
即使小偷举报被窃官员腐败,在对小偷本身的盗窃案认定量刑时,司法部门也从未认定举报属于“立功”。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白培中案为例,2012年山西焦煤集团前董事长白培中家中被盗金额为1078万元,数额巨大,两名涉事小偷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生活中这种“歪打正着”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在这种境遇中,价值评价要肯定其行为效果的价值,却要否定其行为动机的价值,而且要在整体价值上,对这一行为做出较低的甚至是否定的评价。因此,对“歪打正着”的行为,不能给予善的价值评价,也不能鼓励这样的价值取向。应当鼓励的,是怀着善良的动机去追求善的效果——就如怀着见义勇为的动机会救助不幸溺水之人。只有坚持这样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导向,社会的是非、善恶、美丑的价值标准,才是客观、公正和积极向上的,个人的人生价值,才会在人生真、善、美的追求中,放射出夺目的光芒。
一个人做事只凭动机,不问效果,等于一个医生,只顾开药方,病人吃死了多少他是不管的。我们判断一个党,一个医生,要看实践,要看效果。
——毛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