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精神财富,始终是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社会进步的主旋律。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为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全民族力量提供了重要指引。
爱国主义教育是固本培元、凝心铸魂的基础工程,既需要成风化人,也需要强化相关制度和法治建设,为营造爱国主义教育浓厚氛围提供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了爱国主义行为,使爱国主义得以更好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一是通过教育立法对爱国主义教育予以明确规定。除了《宪法》倡导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都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要求。
二是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网络诽谤、政治谣言行为等进行立法规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推进了爱国主义法制化进程。
三是设立爱国仪式、爱国主义活动。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国家宪法日(12月4日)、烈士纪念日(9月30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12月13日)、国家安全教育日(4月15日)等,以激发爱国热情、凝聚人民力量、培育民族精神。
与此同时,仍有少数人爱国主义意识淡薄,对何为爱国、如何爱国仍存在精神上的迷茫、认同上的混乱、价值上的偏差、行为上的失序。我们须警惕对历史的无知以及历史虚无主义卷土重来——有人以“还原历史真相”为名,行解构、歪曲历史之实;有人妖魔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历史;有人刻意渲染少数国人的不文明行为,否定五千年中华文明;有人存在不尊重国旗国徽国歌、调侃侮辱英烈、故意损毁文物等行为。
构建、完善新时代爱国主义法律体系,是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有力举措,既体现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法治理念,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题中之义,更将为爱国主义精神融入国家血脉和民族灵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对于推动爱国主义成为人们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保障爱国主义乃法律的伦理责任、内在价值追求。法律从诞生起就具有精神性的内在追求,爱国是法律追求的精神原则。另外,法律与国家之间休戚相关的联系,决定了法律必定以维护国家为其最重要的职责,因而保障爱国主义是法律责无旁贷的使命。因此,我们必须实现爱国主义教育与依法治国高度统一。
二是要将爱国主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定法律、政策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应强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并通过法律义务的强制性使得“爱国”成为普遍行为规范而非偶尔善行。比如村规民约、企业章程、高校章程等应强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应适时制定《人民教师实施爱国主义教育行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爱国主义宣讲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条件成熟时指引依法登记的各类组织、单位在组织章程(比如《社团登记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或地方性实施办法)中加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三是要强化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引导。爱国主义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包括“国家认同”等在内的爱国价值观的培育和养成,需要借助特定的场所、仪式或活动作为载体,是需要公共资源支撑的持续性事业。我国法律、法规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支持表现在多个层面,除资金、物质支持外,还要注重精神上的鼓励。要借鉴全民爱国卫生运动、文明城市评选活动等形式,设计爱国主义教育的评先创优活动,让爱国主义教育的先进城市、先进单位获得应有褒奖和鼓励。
四是强化法律对爱国主义精神的保护,加大规范有碍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言行的力度。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工作者应保持头脑清醒,以法治为弘扬爱国主义保驾护航。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加大对蓄意破坏爱国主义教育,宣扬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民族、反社会等言行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营造弘扬爱国主义的良性生态。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基地特约研究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