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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19 11:06: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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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财教【20073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党和政府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

第三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计财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发放。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医学类专业学生,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或单科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非医学类专业学生,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单科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体质健康测评达标;

5.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本年度已获得的学校评定的资助款(无论何种途径)累计超过5000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再申报励志奖学金。

7.评选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20%之内。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审评时间

第七条每年9月份启动,1031日前完成并上报。

第六章 名额分配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学院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学院名额=(七年制二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数*1.2+其他批次录取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数)*教育厅下达名额数/学校二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总数(折合数)。

第九条评审程序如下:

1.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照学院人数分配名额,并张榜公布;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首轮推荐,学院学生科初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表决确定推荐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5天无异议后,等额上报到学校资助中心。

第七章 评审材料

第十条评审材料中各科成绩为所评学年度成绩,并由学校教务处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认定。其它评定内容须有所在学院填写,不得由申报人填写,填报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凡证明反映学生品德表现和学习情况的获奖证明资料应装订成册,随评审材料一同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即可终止享受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湘杏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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