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改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湘发改价教〔2014〕1127号) 、《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99号)和《关于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262号 ) 文件规定,经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我校将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中医药类)收费标准调整为4万元/人,执行分阶段收费,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2.8万元/人,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2万元/人(仅限通过国家同等学力水平考试的人员缴费,未通过者不予收取)。
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8月27日-9月1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我校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处、研究生院反映。
联系方式:纪检监察部门0731-88458097,财务处0731-88458107,研究生院0731-8845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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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