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资字〔2017〕2号
关于印发《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经营性公房出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学院: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经营性公房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2017年3月2日
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经营性公房出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营性公房的管理,根据《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校行资字[2015]1号)、《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公用房屋管理办法》(校行资字[2016]2号)、《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经济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发[2012]1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内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占用的公房(含公有住房)。
第三条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主管资产副校长任副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发展改革处、后勤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经营性公房
出租经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公房经营领导小组),负责对经营性公房经营项目、租金标准、签署合同的审定并按程序进行租赁,具体工作部门为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四条学校所有公房经营按照“分级负责、有偿使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对上述经营性公房实行学校和使用(管理)单位二级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经营性公房行使组织、协调、监管等管理职能。使用(管理)单位是学校经营性公房的日常事务管理责任单位。
第六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经营性公房使用现状,委托二级单位作为经营性公房使用(管理)单位。
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履行以下经营性公房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和公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经营性公房管理制度。
(二)汇总使用(管理)单位上交的承租资料。
(三)牵头组织公房经营领导小组对经营性公房进行统一招租。
(四)不定期在校园网上发布经营性公房招租信息。
第八条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以下经营性公房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和公房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学校经营性公房的规章制度,制定所辖经营性公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严格审查承租人信息,初审经营项目,汇总材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三)对公房经营领导小组确认的承租项目,负责起草公房租赁合同,报发展改革处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四)对承租方人员及水、电、环境卫生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负责督促收取承租方租金,及时上交学校财务。
(六)参加公房经营领导小组会议。
第九条承租方使用学校经营性公房的权利及义务:
(一)承租方与学校签定租赁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依法经营,按规定足额上交租金、保证金、水电费、物业费等。
(二)在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房屋装修改造方案须书面提出申请报基建处、后勤管理办公室审查,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水电部分须先经后勤管理办公室申请开户,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水电表安装,费用由承租方自理,实施过程接受学校二级督查。承租方不得以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或增加其它设施向学校主张补偿。
(三)承租方应文明经营,维护经营地点周边环境卫生,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渣、废气(以下简称“三废”)等符合环保要求。
(四)承租方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使用房屋及设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消防和人员安全,保证房屋的完整。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十条经营性公房须按学校规定在校园网上不定期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承租方向经营性公房使用(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租赁申请,使用(管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初审经营项目,以季为单位汇总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公房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租金及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房租金标准须经学校公房经营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经营性公房的租金、保证金及物业费的收取,初次签订合同时须一次性缴纳1年的租金及保证金(3个月的租金),在合同到期且承租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可一次性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租金收益管理按《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经济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发[2012]10号)执行。
第十五条租金缴纳方式:
(一)承租方根据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的专用账户缴纳租金,由计划财务处开具票据给使用(管理)部门,再由使用(管理)部门转交承租方。
(二)承租方根据合同,采取现金方式缴纳租金的,由承租方通过银行交至相应的账户下,并将现金缴款单交至使用(管理)部门,由使用(管理)部门到计划财务处开具票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房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价内容。由学校公房经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经营性公房管理工作考核,对年度内执行经营性公房管理较好的使用(管理)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绩效考核奖励或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使用(管理)单位对经营性公房管理不善,有下列行为的,视具体情况学校将收回经营性公房,收回违规行为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使用(管理)单位及责任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公房经营领导小组批准,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转借)学校经营性公房。
(三)擅自将所使用(管理)的经营性公房作为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
(四)连续六个月(含)未按时收取承租方租金。
(五)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等。
第十八条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经营性公房或在公房内进行非法活动。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擅自分租或变相出租(转借)所租用的经营性公房。
(四)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且屡教不改。
(五)无故拖欠租金达六个月(含)或以上时间。
(六)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等不符合环保要求,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及时整改,严重影响学校环境卫生和师生健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校内外有关单位自筹资金在校内建设经营性用房,须经公房经营领导小组论证批准,其管理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架空层(8号学生公寓除外)不得新设门面。
第二十一条因政府规划和学校建设的需要,需对经营性公房拆除时,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补偿。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房屋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科技开发总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须报公房经营领导小组备案,其所属的科技教育走廊的经营管理在2026年11月前执行《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雨民初字第1197号)相关规定,从2026年12月开始,科技教育走廊经营管理按科技开发总公司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经营性公房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半岛手机版官网登录 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印发
(共印10份)